陈伟:同业融资全面监管时期来临
民族证券宏观策略部经理 陈伟
近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这也标志着此前市场广泛流传的“9号文”在历尽多次修改后也终于出台。今后那些过度在利益驱动下发展同业投融资业务的银行在此规范指引下,也将不得不经历同业资产的去杠杆化。这虽然会短期带来部分银行的阵痛,但在同业业务纳入到更为规范发展的轨道后,金融系统风险以及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降低都会使得银行长久受益;而对于部分市场主体而言,政策导致的短期融资趋紧带来的阵痛虽然会加剧实体经济的调整,但是政策见效后带来的社会融资成本降低也会加快实体经济更有质量地复苏。
近年来,受贷款供给端贷款受限以及受限制行业融资需求旺盛影响,同业资产扩张较快,如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其中,具有投融资业务性质的非标资产激进扩张,从2010年底的1.9万亿增加至2013年年底4.6万亿。
这由此也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如2013年第三季度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就指同业业务过快发展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机构操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较严重和规避监管等,利用同业业务开展类贷款融资或虚增存款规模,加大了流动性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难度,并指出不规范的同业业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效果。
央行对此也阐明了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思路,即进一步完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将标准化、透明度作为规范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抓手,健全相关考核和监管机制,引导其在规范基础上稳健发展。
而年底银监会也就拟规范同业融资出台了9号文的意见稿,但由于业界对于待出台的9号文一些过于意见有争议,也因为银行同业资产规模过大,政策的较快实施容易引起金融市场过于激烈的反应,9号文的正式文稿也就未能及时出台。银监会也就不得不出台其他易于较快实施的监管政策。如年初,银监会要求同业业务由银行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各地银监局借鉴了9号文意见稿的精神,分别因地制宜出台当地同业融资规范的措施;近期银监会出台了11号文,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非标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清理等。
监管政策预期的强化也就使得今年以来银行不得不放缓同业资产,尤其是高风险的非标资产投资明显放缓,如今年一季度,具有类信贷性质的同业资产规模虽然总量还在增加,但同比增速只有9%,已经基本回落到2012年以来同业融资大幅扩张前的水平。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监管政策并未完全落地,部分过去同业业务较为保守的银行在利益驱动下,怀揣着侥幸心理仍然在积极扩张同业资产,如四大行买入返售资产较年初增长42%,而不少银行仍期望绕过监管限制较快地扩张同业融资业务。如银行普遍通过自营资金投资信托收益权等模式将的应收账款模式将同业资产转让应收占款科目,这也使得银行买入返售非标资产减少的同时,应收账款投资迅猛增加,如上市银行今年一季度末,应收款项类投资达到4.05万亿,仍较年初增加15%,部分银行更是迅猛,如一季度民生、招行等银行通过委托定向投资、定期存单质押+银行额外直接授信等业务创新,推动应收款项类投资大幅增长,同比增幅分别达到91%,58%。
这也使得出台更为全面的监管措施势在必行。而近期央行也表示规范同业融资业务的决心,如央行近期表示要下决心整顿金融同业业务。这次央行联合四部委出台的127文即是对于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全面规范。
该文在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的基础上,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这些规范性意见首先继承了9号文意见稿的有关监管原则,如期限管理要求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抑制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集中度管理要求银行限制同业资金融出、融入的比例以避免资金过度集中运用的市场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统一授信管理要求银行将同业业务纳入机构统一授信体系,以强化同业融资业务流程的规范;担保管理要求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以强化银行同业融资风险管理意识;资本管理要求银行对于同业融资业务计提相关拨备及风险占用,以消除银行的表内外资产的监管套利等。
其次,它还针对9号文意见稿的不足及相关缺陷, 提出了以下更为全面,完善,合理的监管意见。
第一,由于9号文意见稿是银监会起草,文件中的诸多规定自然也主要针对银行,而127号文是由具有金融统一监管权的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协同制定,因此相关规范意见也更全面,从而也避免了过去单一部门监管环境下的监管套利现象。如与银行与信托不同,证监会主管的基金子公司投资非标没有风险资产和净资本的约束,这就使得不少信托系基金公司踊跃成立子公司,来转移占用资本金较高的通道类业务,由此也就造成近年来基金子公司规模的急剧膨胀以及风险的加快集聚。127号出台后,今后基金子公司也将带上“紧箍咒”,业务也将走上更为规范的轨道。
第二,9号文意见稿指出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债券、票据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127号文则进一步明确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考虑到买入返售项下的信托收益权流动性较低,这也意味着作为非标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将不能再作为买入返售的资产,今后这类型业务可能只能随着到期逐步消化。
第三,9号文意见稿没有对同业投资进行规范,但127号文指出金融机构同业投资也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这一监管政策的强化无疑堵住了银行利用同业投资业务规避政策监管的空间,如以应收账款类投资为例,实践中,部分会计操作宽松的中小银行,将其列入同业风险权重范围,仅占用25%,也没有计提拨备。在新规要求下,若应收账款对应的资产是类信贷非标资产,则风险权重将提高至100%,也将按照贷款类资产计提拨备,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实际收益将减少,成本也将明显增加。
第四,9号文意见稿虽然要求银行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但是没有详细规定具体同业业务的会计记账方式。这也使得部分银行有机可乘,如委托定向投资就是2013年第四季度兴起主要用来替代原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的新的银行同业业务模式。它存在的一些不合规之处是委托方虽然将存放给受托方的资金计入同业存款科目,但是受托方并没有将账记录为存放同业,这也使得它可以绕开同业存款不能投非标资产的规定,而是可以直接用委托行的同业存款资金通过委托的形式对接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这样也就实现了委托方的资产出表。而在127号文进一步强调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实现记账方式的相互对应之后,部分银行利用记账漏洞实现同业监管规避的做法也将“寿终告寝”。
第五,经历了反复讨论和博弈的127号文在强化同业业务监管的同时,也相对于9号文意见稿更多考虑了银行的合理利益及正常业务发展。
如原有意见稿对于同业融出或融入业务没有考虑到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区别,而是笼统的对于同业资金比例进行限制,这无疑会损害结算性同业存款较多银行的利益,也会因此影响银行系统资金的结算效率,而127号文则对两者进行了区分,仅对非结算性同业融出、融入的资金比例进行数量限制。
再如原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而127号的相关规定更为宽松,对于融出和融入资金的比例限制给予区别对待,其中单一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且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考虑到银行负债规模债远大于一级资本,这也意味着银行可以融入资金的规模远大于融出资金的规模,这对于缺少存款资金来源的中小银行来说是有利的,它们仍可以适度依靠同业负债扩张业务。
可以预计,更为全面,完善,也兼顾了更多银行合理利益的127号文出台后,过去激进扩张的同业融资业务将会显著降温,同业业务也将会真正步入到规范发展的轨道,同业业务也将从现在用于谋利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逐渐回归至它的流动性管理本位。
当然,在这过程中,过去同业融资的受益方的利益将会受损。
如以银行为例,它们不得不在以下多方面进行业务调整,从而也将影响短期盈利及今后业务的扩张。
一些过去激进扩张的小银行来说,它们为符合同业资金融出,融入比例的规定,不得不短期去杠杆,今后也将放弃过去主要依赖同业融资扩张业务的模式;银行不得不全面按照规定对于同业投资计提风险资产占用和拨备,假设按最悲观假设,银行现在未计提,则目前所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从12.1%下降至11.6%,而以上市银行为例,上市银行4.05万亿的应收账款投资将增加银行拨备1000亿左右,占2013年拨备前实现利润不到6%,但对于政策调整导致的负面作用,我们也不必过于忧虑,考虑到以下因素,它们对于银行及市场的影响并不大。
第一,目前现有的上市银行在同业资金融出,融入比例方面都已经达标,而它们中的大多数也都事先接受监管层的指导,对于投资非标资产计提了一定的拨备和风险资产占用,因此实际政策出来后真正需要新增的拨备和风险资产占用规模有限。
第二,当前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总体宽松,且央行也有了更为定向救助商业银行流动性的SLF工具,部分中小银行为满足同业融出货融入比例而被动减少同业资金的拆入、拆出不会对银行间流动性总体造成影响。
第三,监管部门在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戴上紧箍咒”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敞开道路。如127号文指出,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以促进非标资产的证券化;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等。
尽管银行和金融市场受政策冲击的影响不大,但对于过去主要依赖同业非标资产融资的市场主体,包括房地产、产能过剩限制行业及地方融资平台等来说,它们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如由于融资进一步受限,不排除部分企业由于资金链断链而陷入困境。
这虽然会带来短期经济的冲击,但这也正是管理层所期望看到的市场及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如在这些过去挑战监管规则的刚性融资主体逐渐退出市场之后,社会融资成本才容易降低,商业银行在完成同业融资的整改之后,才会将将更多的银行间市场资金引导入管理层期望的实体经济领域,从而更多满足有经济增长有效益部门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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