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信息披露不是玩儿戏

曹中铭 财经专栏作家(资料图)
曹中铭 财经专栏作家(资料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但在日常实践中,真正能做到的其实并不多。相反,该披露的信息不履行披露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中大打“擦边球”的却比比皆是,近日颇受市场质疑的宗申动力(001696,股吧)即是这样一家上市公司。

  今年8月26日宗申动力与天津内燃机研究所签订无从机样机试制协议,这一消息上市公司直到9月2日中午才对外公开披露,而此时已过去了一周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签订当天,沪深股市均出现调整,其中深成指下跌1.52%,而宗申动力则大幅上涨6.03%,呈现出明显的“背离”态势。从8月26日至9月1日,宗申动力走势明显强于沪深大盘,9月1日甚至一度触及涨停板。而在上市公司公告之后,宗申动力股价又开始了强势上涨。

  宗申动力股价异动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的几个小时,深交所即向宗申动力下发了《关注函》。函件内容显示,监管部门认为宗申动力近期股票交易存在异常,并要求其自查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同时提交参与签订上述协议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方面对于滞后一周时间才公告的解释是,本次合作双方所投入资金为400万元,而公司仅出资200万元,这一金额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所以未对外披露。然而疑问因之而生,如果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在监管部门“关注”之前,上市公司为何又主动进行了披露?如果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宗申动力为何又会延迟一周时间?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在近期军工股成为市场炒作热点的背景下,“无人机”概念同样受到追捧,联想到其股价前后的异动变化,宗申动力的滞后性信息披露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显然,宗申动力签订的无人机样机试制协议属于“重大事件”,并非其所声称的“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其后来的主动披露已作出了最好的诠释。

  事实上,宗申动力不仅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并且个中是否存在操纵股价与内幕交易的问题更值得关注。协议签订、股价“背离”式上涨、涨到一定的高位后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然后股价在公告的助力下再次上涨,这一切配合得天衣无缝,又是如此“和谐”,个人认为不可能是巧合,是否有某种“阳谋”,则需要监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而不是下发《关注函》“关注”下了事。而且,作为监管部门,就此事也必须给市场一个交代。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直是A股市场的“老大难”问题,迟报、瞒报、不报或者踩“红线”披露在目前的市场上大行其道,其中又夹杂着多方的利益博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整个市场与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我们追求的最大利益,必须严禁一小撮人、违规者利用信息披露从市场中窃取利益,而这无疑需要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上一篇:沙黾农:“洗刷刷”后是“嘻唰唰”
下一篇:曹中铭:大妈跑步入市时或是A股火爆行情转折点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董事会网无关。董事局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董事局网版权与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董事局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董事会网”,违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